贺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案
(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1号,总第1号)
【关键词】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纪律
【执纪执法要点】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与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背道而驰,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深恶痛绝。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2018年9月和2019年6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和《关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工作意见》;2019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审理文书中,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单列表述并处理到位;2021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再次明确提出,要“深化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让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新风正气不断充盈”。今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精准施治,持续释放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驰而不息治“四风”树新风的强烈信号,为“十四五”开局起步提供有效保障。
工作中,对于已经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均作出了明确的惩戒性规定;对于虽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其他各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也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运用“第一种形态”,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贺某,中共党员,某县国有农场主要负责人。2020年2月,该县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给各单位配发了电子测温计、消毒物品等防疫物资,要求安排专人对进出人员和车辆逐一进行查证、测温和登记,对公共区域定期进行消杀,并向单位职工及时下发防疫物资。此后,贺某召开会议传达了相关要求,派人领取了防疫物资、制作了进出人员和车辆登记表,并安排2名同志在门岗处值守。贺某认为上述工作已经落实了疫情防控要求,遂不再过问具体落实情况,也未对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进行检查。2月20日晚7时前后,该县纪委监委疫情防控监督检查组在实地检查中发现,该农场存在门岗处值守人员脱岗、未在门岗处配备电子测温计和消毒防疫物品、未按规定对人员和车辆进出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带班领导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了解等问题,随即要求进行整改。2月21日,贺某在未认真核实整改情况、也未进行集体研究的情况下,直接签批并向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组报送了《整改报告》,称存在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2月26日下午5时前后,监督检查组再次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农场仍然存在未对出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登记、电子测温计存放在储藏室、门岗处无人值守等问题,导致疫情防控工作存在严重隐患。5月16日,该县纪委经审查,认定贺某作为农场主要负责人,对疫情防控工作仅作一般性安排,未及时督促抓好落实,工作浮在表面、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隐患,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指导意义】
1.关于本案处理过程中两种分歧意见的辨析
认定是否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必须要准确把握其实质。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形成了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贺某作为农场主要负责人,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导致疫情防控工作出现严重隐患,应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贺某作为农场主要负责人,虽然召开会议传达了工作要求、领取了防疫物资、制作了登记表并安排了值守人员,但仅仅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见诸行动,防疫物资未按规定保管使用,所谓的登记表、值守人员和防控措施也都是流于形式,是用形式上的“表面文章”代替扎扎实实的落实,造成严重隐患,应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特点是“虚”“浮”,不实事求是。从本案所表现出来的现象看,贺某确实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但究其问题本质,则是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作风漂浮、不严不实,暴露出贺某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满足于做表面文章等突出问题,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典型表现。
2.关于精准认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形式主义背后是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作祟,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满足于做表面文章,重显绩不重潜绩,重包装不重实效。官僚主义背后是官本位思想,价值观走偏、权力观扭曲,盲目依赖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我们在认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时,要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善于透过现象,抓住问题本质。
实践中,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列举的情形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典型表现形式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条款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本质特征,均可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如果将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该在纪检监察文书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予以单列表述。但如果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将某一问题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则不宜重复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但在汇总“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数据时,仍应纳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予以统计。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