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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件报送须知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1-29

为积极开展综治(平安建设)及信访维稳相关工作,控制和预防信访、突发及群体性事件,化解职工内部矛盾纠纷,畅通和丰富职工诉求渠道,努力提升公司综治管理水平,经公司领导批准,增设本信访窗口。信访窗口访件报送相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信访窗口设立并依托其开展综治(平安建设)及信访维稳相关工作,其依据是《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17111日施行的《云南省信访条例》《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交投信访〔2018655 号)、《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窗口服务范围为: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的职工、家属和与公司有关的其他人员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公司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活动。

三、信访窗口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统筹兼顾、各司其责,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公开、公正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处理信访事项时,将坚决保障信访人权利,不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不得徇私而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对涉密信访问题或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坚决保密,不得泄密。详见《信访受理承诺书》。

五、信访方式

信访方式主要分为以下3种:

(一)纸质信件。邮寄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03号,邮编:650021,收件人:综治信访办公室。也可直接将信件投递至公司综合楼1楼信访邮箱中。电子文件。电子信访邮箱地址为:jlzxgsxfb@163.cm

)电话信访。电话:0871-63637140。来电请说明找信访办。

(三)信访人员可直接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03402信访办进行信访。

六、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一)公司受理事项包括:

1. 对公司的制度规定和公司管理、企业改革工作中反

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

2. 对公司职责范围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的;

3. 对公司、工作人员或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的工作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

4. 已经公司所属各单位受理且按有关规定应由公司所属各单位复查(复核),但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

(二)所属各单位受理事项包括

1. 对所属各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反映情况,提出

建议、意见的;

2. 对所属各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或投诉请求的;

3. 对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

4. 已经公司所属各单位下一级单位受理,但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出具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

七、不予受理信访事项

(一)不属于本级单位受理范围的;

(二)来访人跨越直接涉事单位和上一级单位提出信访事项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且未超出规定办理期限的;

(四)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五)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一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六)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八、甄别不再受理信访事项

(一)已经公司相关单位或地方政府复查复核终结的;

(二)信访人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出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三)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终结的其他情形。

九、收到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外单位处理的,及时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转送的,按规定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单位。

十、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的,由所涉及的单位(部门)协商受理;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单位或者通过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决定受理单位(部门)。

十一、对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一级单位,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十二、信访工作程序

(一)信访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及时交办有关单位(部门)。以《信访转办单》(见附件4),后附《来信(访)登记表》的形式交有关单位(部门)办理。

(二)承办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信访事项,将会立即办理;对需要核查处理的事项,1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办反馈办理情况;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将于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承办单位(部门)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面或口头答复信访人,并将办理情况信访办报备

(三)信访人对公司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部门的上一级单位申请复查。复查部门将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部门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部门的上一级单位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将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十三、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确保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用走访形式在非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二)滞留或者强占各单位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

(三)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各单位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

(四)在各单位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各单位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

(五)在各单位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

(六)以拦截车辆、堵塞交通通道、攀爬物体、裸露身体、播放音频视频等方式表达信访诉求;

(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凶杀、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以网络、电话、短信、书信等形式对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诽谤,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各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九)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各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各单位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十一)其他以信访为名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经各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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