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岗位也有大贪权——丘北县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原站长缪云忠受贿案例剖析

发布者:文山州纪委 发布时间:2019-09-15

案情回顾

缪云忠,男,白族,197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丘北县曰者镇人,大专文化,农艺师职称。先后在双龙营农技站、丘北县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2004年任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2014年6月初,纪律审查人员对信访举报缪云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发现缪云忠存在私设小金库18.76万元,收受工程老板贿赂14.3万元的行为。2014年6月12日,对缪云忠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检查,并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县检察机关。2014年10月,丘北县纪委给予缪云忠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2014年12月,缪云忠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原因剖析

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偏离,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缪云忠作为一名股所级干部,主管全县沼气池等惠民工程的建设,曾经也深受老百姓及单位职工的好评,翻开他的简历:2006年荣获“云南省农业厅农业技术推广三等奖”;2007年荣获“云南省农业厅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设先进个人”;2010年荣获“云文山州农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二等奖”……公众面前的他可谓光彩闪耀。但是,他的过去和现在就因为自己“三观”的偏离而发生变化。那么他为什么会蜕变成一个违纪违法者呢?认真剖析案情不难看出,放松思想政治学习是他走向违纪违法的内在原因。作为农环站的负责人,本应该加强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党性修养。但他却不注重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久而久之,党纪政纪观念越来越差,自律能力越来越弱,以致权力观发生扭曲,最终丧失了党性原则,跌入了违纪违法的泥坑。

监督管理不力,制度形同虚设。缪云忠的违纪违法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收受贿赂和违反财经纪律。通过此案暴露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薄弱和制度方面的无力,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主管部门的监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县农科局作为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有相关制度和规定,同时每年都要接受财务检查和效能监察,遗憾的是对一些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农环站私设小金库金额达18.76万元之多。二是在沼气池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手段并没有及时跟上,没有真正达到“阳光工程”,在整体环节上出现了漏洞,给涉案人员以可乘之机,致使施工老板为了在工程项目过程中得到关照,多次送钱给缪云忠,金额达14.3万余元。三是财务监督变成了绝对服从。骆某作为单位的报账人员,面对领导的违规违纪要求,碍于情面,既不抵制,又不及时向上级反映,反而成为私设“小金库”收支的直接经办人,最终害人又害己。

行贿轻处,助长歪风是重要原因。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行贿和受贿同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量刑和处罚上行贿方远远轻于受贿方,有的甚至以罚代处,无形当中助长了行贿的歪风,给行贿人提供了温床,不法工程老板看到这一点,想方设法诱惑掌权者,为不公平竞争走捷径,达到获取暴利的目的。次案中缪云忠在金钱的诱惑面前,没有经受住考验,被不法施工老板拉下了水。

启示

缪云忠的违纪违法事实,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深刻剖析案例的全过程,教训是深刻的,启示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必须加强领导干部教育力度,筑牢思想和法纪两道防线。在执纪审查的办理过程中,缪云忠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黑色的交易让他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但失去了原本稳定正常工作,断送了自己一生的政治前途,而且也给家人带来了无尽的伤痛,这正应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的言训。党员干部应从缪云忠的违法违纪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其次,必须严格各项规章制度,构筑制约职务犯罪的监督体系。通过此案的深入剖析,我们认识到权力一旦失去监督,没有了制度的约束,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就成了必然。因此要从决策管理、资金管理、招标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规范权力的运作行为。特别是要加强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因为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发生监管缺失的情况,给违规违纪以可乘之机。党组织要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健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及时解决发生在萌芽状态的问题,防止权力失控。同时必须坚决取缔各种类型的“小金库”,对违规设立“小金库”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

再者,继续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实践证明,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是防范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对违法违纪问题查处不力,是导致类似问题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有通过严肃查处,惩一儆百,才能形成威慑效应,发挥法纪的威严;违法必惩,违纪必究,才能打消违纪者的侥幸心理,使图谋者望而却步。(转自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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