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分析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10-16

 一、违规接受宴请、礼品和娱乐消费活动 

  【典型案例1】

  2014年6月26日中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畜牧兽医局防疫指导科科长沈琴芳、副主任科员孟祥军、驾驶员傅彩浓,余杭区畜牧兽医局瓶窑动物防疫检疫站站长金国祥、科员沈文俊及瓶窑镇农办畜牧专管员高建华等6人在完成检查工作后,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瓶窑某养殖场场主的宴请,中餐共消费380元。在组织调查期间,沈琴芳、金国祥、沈文俊等人相互串供、隐瞒事实真相。余杭区农业局党委决定给予沈琴芳党内警告处分;余杭区农业局决定给予金国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沈文俊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孟祥军告诫6个月处理,给予傅彩浓批评教育处理。瓶窑镇决定给予高建华告诫6个月处理。

  【分析点评】

  这起案例被通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6个人消费380元,金额这么小,全都受到了处理,是不是处罚过重了?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人模糊了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就是“公务人员不能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这是一条不能触碰的纪律红线,相关制度规定得非常明确,与金额大小无关。在实践中要把握两点:1、公务人员不能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宴请、娱乐和礼物,因为这样会影响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宴请娱乐不分价值高低,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都属于违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典型案例2】

  2014年1月17日晚,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防办(民防局)调研员、副主任、副局长杨晓柳接受与其有工作联系的某单位宴请,餐费共计1370元,接受香烟2条,价值900元,并于饭后接受邀请参与由对方支付的娱乐消费活动,费用共计1640元。西湖区委决定给予杨晓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级为副调研员。

 【分析点评】

  对于这起被通报的案例,大家争议不大,认为违纪事实明显,属于较为典型的违规接受宴请、礼品和娱乐活动行为,应该受到相关的党政纪处分。但是对于本案例中提到的“娱乐消费活动”,有人也提出了纪律把握上的疑问:对于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来说,哪些场所是不能去的?高档消费的娱乐场所不能去,那么量贩式KTV可以去吗?针对这类问题,主要把握两条红线:1、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不能出入私人会所。2、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如果是自己朋友聚会娱乐,目前纪律没有作出明确限制,但是也要注意维护公务人员的形象,不能铺张浪费、不能酗酒闹事。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中要作出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解决“酒局”、“牌局”等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娱乐活动要区分场合,把握分寸,不得出入私人会所、不得接受和持有私人会员卡,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

二、违规公务接待

  【典型案例】

  2013年8月7日,乌鲁木齐市经信委党组书记王国林在西虹宾馆公款宴请前来看望自己的原工作单位领导,花费2210元。乌鲁木齐市纪委决定给予王国林党内警告处分,并由个人承担宴请费用。

  【分析点评】

  这类问题在我们杭州的通报中还没有相关案例,但“什么样的公务接待才不违规?哪种公款吃喝算违规?”这是很多党员干部在认识和把握上都比较模糊的。其实,关于公务接待,从中央到省、市委都有比较明确的制度规定,这些就是高压线,任何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都不得触碰。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把握好这几点:

  1、公务接待要有对方的公函。《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接待私人朋友不能算公务接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3、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伙食费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则明确,“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

  4、接待不能超标准。现有制度文件规定工作餐应以家常菜为主。比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单位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要求,“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等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以公务考察名义公款旅游

  【典型案例】

  2013年6月底,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社保保障管理中心以纪念“七一”的名义,组织正式职工、临聘人员、退休人员共123人,外出活动,行程安排两天,先赴余姚四明山烈士纪念碑、新四军浙东游击队司令部旧址举行纪念活动,后到象山松兰山海滨浴场度假区旅游,总计花费人民币95940元。萧山区纪委决定给予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党支部副书记、主任林小勇党内警告处分。

  【分析点评】

  因工作所需必须开展的正常公务考察,是政策和纪律都允许的。在实践中要把握以下几点:1、公务考察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明确,“严禁异地部门间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重复性考察,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杭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也明确,“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2、要根据各地各单位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3、公务考察不能委托旅行社安排,旅行社票据也不能报销差旅费。根据《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经批准开展确有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均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典型案例】

  1、2014年1月18日,浙江省桐庐县木材检查总站分水检查站木检员李松群借新房落成操办酒宴,主动邀请有人情往来的工作对象4人参加,收取礼金8200元;另有工作对象12人主动参加酒宴,李松群收取礼金7900元。两项合计收取礼金16100元。桐庐县林业局党委决定给予李松群党内警告处分。

  2、2013年11月30日,浙江省临安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运维部经理王飞虎为其女儿操办婚宴,共办酒席81桌,收受礼金347份,共计336100元。临安市直机关工委给予王飞虎党内警告处分。

  【分析点评】

  对于这两个案例,大家的看法莫衷一是。甚至有人抱怨,都不知道党员干部如何办酒席才不违规了?有人认为,这就是借机受贿,处理太轻了!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不少干部因为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受到处理,社会上俗称“限宴令”。但“限宴令”的目的,不是禁止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而是反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1、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借机敛财。这是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两条“纪律红线”,一旦触碰,即构成违规。案例1的主要问题是来客中有一部分是工作中监管服务对象,存在借机敛财行为。案例2中,办了81桌,明显高出当地平均水平,属于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上,要坚决做到:坚持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先向组织报告,不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事后向组织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际情况。

 五、违规发放福利问题 

  【典型案例】

  1、2013年“五一”、“中秋”、“国庆”和夏季高温期间,杭州市发展规划研究院经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钮健同意,先后四次以超市卡、面包券、月饼等有价证券和实物形式发放福利,共计价值100735元。上述福利经费在下属单位列支。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钮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2013年春节和端午节期间,浙江省临安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先后三次向全体职工发放水果、粽子,共计金额25850元。临安市卫生局党委决定给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临安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党支部书记王炳清党内警告处分。

  3、2014年1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经该村“三委”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未按有关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违规给该村225名党员、村民代表每人发放现金500元,共计112500元。萧山区衙前镇纪委决定给予项漾村党委书记、经联社董事长项建松党内警告处分。

  【分析点评】

  在法定范围和法定程序内享受福利,是职工的正当权利。但是发放职工福利不能突破标准和程序。实践中,哪些福利可以发?应该怎么发?主要是把握好三条纪律红线:

  1、要有合法合规的开支渠道。关于福利费、工会经费、党员教育管理费等,财政部门、工会组织和党的组织都有专门的制度规定。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支出是允许的,但是不能随意变通,更不能从下属单位财务账户列支。如案例1就是用在下属单位列支的方式给职工发放福利。

  2、不能把福利“隐身”在办公费等其他科目下。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年终奖、出勤奖等各种名义发放福利的现象得到明显遏制。但一些单位为掩盖其“明停实发”行为,采取列支食品费、办公费等方式为干部职工谋福利。

  3、不能违反程序决定发放福利。尤其是村级集体组织,对于使用集体资金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村干部如果要动用这些资金,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违反程序擅自决定使用资金,即构成违规。

   六、发放津补贴问题 

 【典型案例】

  1、2014年1月底,浙江省临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2013年7-8月抗高温加班和2013年10月抗击“菲特”台风名义,给31名职工每人发放6000元加班费,共计金额186000元。临安市规划建设局党委决定给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党支部委员陈根秋党内警告处分。

  2、2014年1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门社区在召开党员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时,违规给每个党员和居民代表发放现金500元,共计49000元。萧山区城厢街道纪工委决定给予南门社区党支部书记、经联社主任郑雪忠党内警告处分。

  【分析点评】

  “津贴”、“补贴”和“福利”是三个不同概念。“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驻岛津贴等。“补贴”,是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房贴等。“福利”是组织为员工提供的除工资与奖金之外的一切物质待遇,是劳动的间接回报。是不是一律不能发工作津补贴?职工高温补贴可以发吗?为什么人人拿了好处,只处理领导?主要有两点:1、不能自行新设项目发放津贴补贴。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除此之外发放的津补贴都属于滥发。案例1即属于自行新设“抗台风”、“抗高温”项目给职工发补贴。2、不能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津贴、补贴发放均有标准,各地各单位不得任意提高。以往查处的违规发放津补贴案例中,利用“小金库”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方式较为普遍。近年来,经过持续的专项治理,“小金库”问题已得到明显遏制,但相关案件还在少数单位发生。中纪委《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表面上看是集体内人人参与、人人得利,但实际上,违规违纪的源头在掌握了主要权力的领导身上。治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只有剑指“一把手”,严惩责任人,才能真正产生强大的威慑力。中纪委(监察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明确,“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转自北京市昌平区纪委监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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