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组长:聚焦国资领域腐败问题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发布者: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焦翊丹 发布时间:2018-06-08

本期嘉宾

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委员 陈超英 

多领域存在较大腐败风险


记者:从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哪些环节、领域存在的腐败风险较大?都有哪些特点?


陈超英: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要领域。推动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对国有企业风险高发环节、领域的监督,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意义重大。从近期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在企业改制重组、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领域都存在较大腐败风险,特别是通过关联交易搞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


近期,我们对查处的利益输送案件作了分析,发现各领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比如,在企业改制重组、投资并购领域,主要表现为高价买入资产或股权,贱卖国有企业资产或股权;进行股权多元化时,稀释国有股权,让渡国有权益,甚至出让国有控股企业的控制权;在企业改制时,对国有无形资产拱手相让等。在工程项目领域,主要表现为以违规招标投标的方式发包分包项目、设备,或在物资采购租赁中倾向特定关系人,在工程款结算支付中让渡利益。在市场营销领域,主要表现为在业务伙伴的选择、物资采购、产品销售、交易款项的结算或支付、广告投放等环节进行利益输送。在财务管理领域,主要表现为违规为合作方提供担保,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为民营合作方提供资金支持,让国有资产承受巨大财务风险等。针对这些腐败风险,我们一方面要持续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另一方面,要坚持标本兼治,从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入手,着力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的监督制约。


坚守派驻监督职责定位


记者:作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在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上有哪些探索?下一步有何安排?


陈超英:我们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派驻监督的重要论述,始终坚守派驻监督职责定位,既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又推动国资委党委履行主体责任。


我们理解,履行监督职责不是孤立的,既要监督又要推动,但不越权包办。一方面,监督是前提、是基础,作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基本职责就是发现问题、当好“探头”,必须始终聚焦这个主责主业,决不越俎代庖;另一方面,推动问题解决是目的、是根本。一旦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了问题,就要及时通报给驻在部门党组织,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抓好整改落实。通过这种协作配合机制,既能做到权责明确,又能实现共同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


实践中,我们在健全对驻在部门日常监督的工作机制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制定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关于加强驻在部门日常监督的实施意见》,建立了与国资委党委定期沟通机制,每季度与国资委党委书记交换意见、每半年与国资委党委及班子成员沟通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建议,督促党委有效履行主体责任。


此外,我们还在创新监督手段、整合监督力量方面作了一些探索。比如,把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与国资委党委巡视机构有效联动起来,把及时发现问题与快速处置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巡视前,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向巡视组交办问题线索,增强巡视的针对性。巡视中,召开中期汇报会,对巡视发现的突出问题立即查处,督促企业公开通报、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巡视后,将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查处,形成震慑效果。此外,在国资委机关各厅局都设立了一名党风廉政监督员,这些同志精通业务、熟悉情况,与所在机关党员干部朝夕相处,使我们在机关各厅局架起了监督的“探头”。根据他们反映的情况,我们督促有关厅局认真解决了党建与业务“两张皮”、党内政治生活不规范、纪律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健全完善对国资委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监督效果。同时,针对企业领导人员日常监督比较薄弱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结合近期查处有关案件暴露出的关联交易、“靠企吃企”等突出问题,我们正会同国资委党委开展委管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本企业业务往来专项整治,从今年3月到12月,分四个阶段推进。


探索联合地方协同办案机制


记者:我们注意到,去年以来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曾与多个地方纪委监委联合查办相关案件,可否介绍一下这种合作模式?


陈超英:去年以来,我们坚持惩治不放松,持续加大执纪审查工作力度。工作中,积极主动加强与地方纪委监委的沟通协作,探索出了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地方纪委监委的有效合作机制:即先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对涉嫌违法的问题与地方纪委监委沟通协调并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深入核实,分别作出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立案决定。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成立联合工作组,双方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派驻纪检监察组发挥熟悉企业、人员和案情的优势,立足外围、拓展线索、固定证据;地方纪委监委依法开展监察调查,并按照起诉标准形成证据链,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去年以来,通过这种方式,我们与地方纪委监委共同留置了15人。(转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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